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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怡和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
2021-01-27 16:15
审理法院: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7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怡和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聚宝彭建材装饰市场21区三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余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先祥,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培民,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怡和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达成一致意见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院诉讼期间就诉讼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诉讼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怡和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85元,减半收取6292.5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653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燕